2025年,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安全的食品非法添加、假冒伪劣、价格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令哈市某面片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4月,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关于对某面片馆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其苯并芘与铅含量不符合GB2726-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经查,该店违法生产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25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0.0258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涉及的苯并芘是一种常见于高温烹制食品(如烧烤、油炸类)中的致癌物,长期摄入可能增加癌症风险。通过本案警示餐饮经营者需严格把控食品加工工艺及原料安全,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大柴旦行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柴旦某豆制品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食品案
2025年4月,大柴旦行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大柴旦某果蔬店销售的黄豆芽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其4-氯苯氧乙酸钠及6-苄基腺嘌呤不符合国家相关公告要求。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豆芽由大柴旦某豆制品店生产。2025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豆芽消毒剂”“豆芽生长剂”共6瓶,没收违法所得0.0105万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6-BA)均属于植物生长调节剂,曾用于促进豆芽生长,但因存在安全隐患,国家已明确禁止在豆芽生产中使用。本案反映出部分小作坊在生产规范、记录管理及法律意识等方面仍较为薄弱。为此,需持续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和普法宣传力度。
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令哈某电动车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德令哈某电动车”店内待售的3辆TDT061-4Z型电动自行车,其产品合格证参数与实物不符。经第三方检测,该车标识、警示语及尺寸限值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车辆并罚款0.7797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确保产品标识、参数与实物一致,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任何心存侥幸、以次充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各市场主体应以此为戒,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1月,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药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经查,该店执业药师已于2024年12月31日离职。检查人员通过该店的计算机系统调取2025年1月1日至检查当日的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在该期间内销售了处方药。2025年4月,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执业药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其职责在于为患者提供专业的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确保患者能够安全、合理地使用药品。但部分药品零售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导致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现象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药品零售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兰县某宾馆自行配制化妆品案
2025年4月,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平台投诉单,称乌兰县某宾馆发现提供的洗发水和沐浴露瓶上只有洗发水沐浴露几个字,没有其他标签标识,涉案产品为自行分装。经查,该酒店客房内提供的洗发水和沐浴露无标签标识,在其库房内发现大桶洗发水和沐浴露。2025年6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现场查获的6桶舒爽沐浴露、6桶蕾丝特洗发液、罚款1.06万元的行政处罚。擅自配制或分装化妆品存在的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分装工具清洁度,存在交叉污染,分装环境未达灭菌标准,易滋生细菌;经营者自行采购的容器可能不符合标准,接触空气后可能加速有效成分氧化;擅自配制或分装后的化妆品标签信息不全或不实,消费者可能无法获得真实的限用日期、过敏原等信息。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格尔木某诊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3月,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格尔木某诊所依法核查。经查,发现该诊所在经营场所内未公示商品及服务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0.25万元的行政处罚。查处未明码标价行为,能直接保护消费者免受价格欺诈,进而威慑和促使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最终通过严格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升监管公信力。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格尔木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格尔木某商贸公司核查发现,该公司自2024年9月26日,当事人从“某酒业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注标识为“TSunBull提神宝”48罐,进价:4.58元/罐。2024年10月初起,将购进的“TSunBull提神宝”饮料以“红牛加强型”的品名标价7.8元/罐销售。截至检查当日,已售出23罐。当事人标示的价签内容未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2025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0.0074万元,罚款0.05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虽表面纠正一起未按实际品名明码标价的“小”违规,实则有力维护了价格监管的严肃性与市场公平,直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核心问题。此次查处精准惩戒了违法经营者,并警示市场:价格诚信不容打折,任何模糊标示皆为监管红线,从而倒逼市场主体恪守商业道德,落实明码标价义务。
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案
2025年5月,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都兰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12日时间段内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对小区高层住户收取增压费。2025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退还多收水费0.5472万元,罚款0.5472万元的行政处罚。物业服务收费事关民生,物业公司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并公示明细,不得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以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保障业主权益。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格尔木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1月,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服装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待售的454双“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涉嫌侵权。经查,该批鞋均价70元/双,总进货额3.5万元。抽样鉴定结果显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全部454双侵权运动鞋、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通过行政处罚形成威慑,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泛滥。打击销售商标侵权商品交易渠道,减少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保护合法商户权益。并通过案件公示,提升经营者守法意识。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5年4月,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意见,对王某销售侵权商品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购入无合法来源的“志高”等品牌机油319桶,并将其中的100桶“志高”牌机油销售给消费者,销售额2.5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机油为侵权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通过行刑双向衔接,积极促推行政执法与司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有效避免因行政处罚而掩盖犯罪行为,并防止“不刑不罚”情况出现,形成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承担闭环。打破执法司法数据信息壁垒,提高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执行效率与质量。在行政调查中同步筛查刑事犯罪线索,刑事侦查中反向补充行政违法证据,实现双向赋能。
此次公布典型案例,既是对已查处违法行为的公开警示,也是对经营主体的合规提醒。下一步,海西州市场监管系统将继续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痛点,深化“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通过“查办一案、震慑一片、规范一方”的执法成效,推动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计量上的公平”“消费中的权益”,为全州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